魯政辦發〔2019〕6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
《魯甸縣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魯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魯甸縣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19〕48號)《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昭通市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的通知》(昭政辦發〔2019〕40號)精神,全力做好我縣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以下簡稱社保費率)和規范社保費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
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一)失業保險總費率繼續執行1%,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為0.7%,個人繳費費率為0.3%。(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二)工傷保險費率在《昭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昭通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昭人社通〔2019〕3號)基礎上整體下調基準費率20%。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調整為:一類行業0.32%,二類行業0.56%,三類行業0.80%,四類行業0.96%,五類行業1.20%,六類行業1.44%,七類行業1.60%,八類行業1.92%。(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一)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以省內(統籌地區)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
(二)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可以在省內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基數。
(三)為確保職工社保待遇不受影響,在省級未出臺新規定前,計算個人繳費工資指數和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數按原規定保持不變。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具體辦法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從2019年5月1日起執行。
四、做好基金收支管理
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基金風險防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強能力建設,確保基金安全平穩運行,為實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做好準備。
五、推進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
原由稅務部門征收的社保費繼續由稅務部門征收,穩定繳費方式。一是城鄉居民社保費征管職責如期劃轉,縣人社、稅務、財政、醫保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強化工作聯動,確保征收工作有序銜接,切實推進征收體制改革逐步到位。二是妥善處理好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征收體制改革過程中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組建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縣人社、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以及征收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工作銜接、規范征管、夯實基礎等工作,確保各項降低社保費率政策落實到位。
(二)縣直相關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有序推進降低社保費率和規范社保費征收管理各項工作。縣人社、財政、醫保等部門要嚴格落實社保參保繳費政策,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保待遇標準不降低;要加強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確保社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縣稅務局要做好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工作銜接,規范社保費征收管理。
(三)縣人社、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妥善解決,保障降低社保費率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滇公網安備 53062102000108號